來台擔任看護的印尼女移工安蒂,前年離奇墜樓死亡,經印尼代表處外勞部助理蘇博文提告,檢方查出雇主林姓姊妹懷疑安蒂偷竊,並要求檢查物品,涉嫌打傷安蒂、並限制人身自由,依妨害自由及傷害罪起訴,法官查出雇主並未限制安蒂行動自由,這一部分判無罪。
法官並以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而死者之父並未授權蘇文對雇主的的告訴權,檢察官偵訊時當庭要求告訴代理人蘇博文補正死者家屬委任他提出的刑事告訴委任狀,但蘇未補正,這一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判決,將上訴二審。
女移工安蒂墜樓死亡後,檢察官相驗時,發現死者頭胸背部多處外傷及骨折,屬墜樓所致,但死者身上另有被抓傷、打傷的傷痕,檢察官認為死因可疑,由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印尼代表處)外勞部助理蘇博文提告。
起訴書指出,林姓姊妹為照顧媽媽,由林妹申請印尼女移工安蒂2016年6月間來台擔任看護,而林姊於2017年5月間搬入同住,期間不斷與安蒂產生磨擦,多次指摘安蒂之不是及偷竊。
同年9月間,林姊因病開刀住院回來後,性情更加不穩,與安蒂磨擦更加增強,不斷指摘其不是及偷竊,致安蒂之生活壓力急速升高,多次向林妹表示不願繼續在其住處服務,並到郵居提領4萬餘元,已有離去打算,但因一時找不到替代外勞,雇主仍以安蒂找到新雇主前,需留在其處服務。
2017年11月14日晚間,林姊又指責安蒂偷東西,並要求檢查安蒂之物品,致安蒂痛苦異常,雙方因此發生肢體爭執,林姓姊妹徒手共同毆打安蒂,安蒂要離開,雇主姊妹在安蒂左右,將安蒂抓住,致安蒂受有右側上臂挫傷、左側上臂挫傷、頭皮挫傷、後胸壁擦傷、左側眼結膜出血等傷害。
林姓姊妹並請不知情的社區保全員全男上來,擋在其住處門外,不讓安蒂離去,跟保全員全男不許安蒂離開,若離開立刻報警等語,以此方式剝奪安蒂之人身自由;再請不知情的仲介員胡男前來,將安蒂帶離尋找新雇主。
同年11月17日,因新雇主媒介不順利,胡男又將安蒂帶回,林姊又再次刁難安蒂,隨意檢查安蒂隨身物品,以此行徑,漠視及剝奪安蒂個人憲法保障最基本之人身自由、尊嚴、財產、工作等基本人權。
安蒂遂起意逃離該處,因門口有保全看守,遂冒險在同年11月18日凌晨,不敢行走社區大門,利用大樓陽臺、管線等可攀爬之處逃離,自11樓陽台處攀爬離開,因本身力量不濟,在攀爬過程中墜落下方2樓陽台,傷重死亡。檢察官遂依妨害自由及傷害罪起訴林姓姊妹。
法官審理時,雇主林姓姊妹否認犯行。證人保全員全男證稱「我當時看雇主都沒有明顯外傷,而安蒂眼角紅一塊。後來雇主有以電話跟我說如果安蒂有出去要打電話通知她們,後來又說要把安蒂攔下來,不要讓她亂跑,但我沒有攔過安蒂任何1次」。
全男又稱「17日晚上那天,我有看到安蒂出來倒垃圾,倒完垃圾之後就上去了。我沒有跟著安蒂出去,就在櫃臺看她出去倒垃圾,她倒完垃圾回來,我本來想問他14日的事情,但她就點點頭笑一下,沒有說話就上去了,跟平常一樣」。法官因此認定雇主並未控制安蒂行動。
證人仲介員胡男證稱「雇主請我在場,請安蒂把物品一樣一樣拿出來,林姊說1支黑色的行動電話跟1 條黑色的褲子是她的,安蒂有拿給她」。
至於雇主林姓姊妹被控傷害罪,該罪告訴乃論,而安蒂死亡後,其父僅授權給告訴代理人蘇博文「處理所有關於死者安蒂的屍體之安排及運送,並且處理所有死者在臺灣之權利,家屬也請求雇主支付返回印尼之費用」,並未授權蘇博文行使安蒂之父對於雇主之告訴權,
蘇未補正家屬委任他提出刑事告訴委任狀,因此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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