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不過,釋憲文中同時表示,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是要修民法婚姻章、或在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於立法形成範圍。解釋中也特別強調,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不會改變。
大法官作出同性婚應受保障的解釋,備受國際關注,台灣被形容是亞洲第一個保障同志婚姻權的國家;司法院昨天罕見召開中外記者會、並同步發表英文版釋憲文。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解釋認為,從民法九七二條所導出的相關法律來看,都只有提到「男女當事人」,大法官會議歷年來的相關解釋,都只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這都是依循異性婚姻脈絡下所做的解釋。呂說,參酌民法婚姻章,結婚限於一男一女結合關係,使同性無法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適婚人民而沒有配偶者,本來就有結婚自由!」大法官會議認為結婚自由包括「是否結婚」、「和誰結婚」,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權,應受憲法第廿二條保障;此外,同性婚不影響異性戀婚姻,也沒改變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應該受保障,民法沒有規定到,屬立法重大瑕疵。
解釋理由中指出,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性傾向而為的差別待遇屬平等權規範。性傾向成因包括生理、心理等因素,過去因同性傾向未能被傳統與習俗接受,使同志長期禁錮於「暗櫃」,又因「人口結構因素」,長期被社會孤立,很難期待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劣勢地位,因此要判斷法律是否合憲,得適用嚴格的審查標準。
現行民法婚姻章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必須「具有生育能力」,也就是婚後不能以「不能生、沒生」當離婚事由,顯見繁衍後代不是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依此限制同婚,也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有關機關若逾期未在兩年內完成法律制定或修正,同性戀人可依民法婚姻規定,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司法院指出,因「立法解決時程不可料」,這聲請又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基於憲法職責,大法官解釋具拘束力。
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二○一三年向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首次聲請釋憲未被受理;二○一五年八月他第二次聲請釋憲。北市府也因越來越多的同性伴侶要求登記結婚,部分人因此提行政訴訟;北市府在同年十一月也聲請解釋。大法官決定併案審理,今年三月廿四日在憲法法庭為此案舉行言詞辯論,讓當事人與相關機關、鑑定人陳述意見。
昨天大法官會議,十五名大法官中,力推婚姻平權的立法委員尤美女丈夫黃瑞明聲請迴避,黃虹霞發表部分不同意書,吳陳鐶發表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們的對此釋憲案的意見幾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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