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設備和生產設備混用,容易引起研發費用加計抵扣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15%稅率)的疑慮。
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及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是台商在大陸最常爭取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二者在研發費用歸集口徑上存在差異,但對研發設備的折舊費用歸集口徑上,則是保持一致。
1、區分專用設備、共用設備
台商購買儀器或設備時,應先區分是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還是研發和生產共用的設備?設備用途不同,就會造成折舊費用在財稅處理上的差異。
如果是只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那折舊費用應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要求,以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並都歸集進入研發費用的折舊費用中。
但若是研發和生產共用的儀器設備,就該採取合理方法,將共用設備的折舊費用,分別歸集到研發費用和製造費用中,根據國稅總局2017年40號公告《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企業應對共用儀器和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記錄,並將實際發生的折舊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製造費用間進行分配,未進行分配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若能將共用設備折舊費用全部歸集進入研發費用,該設備折舊費用就不能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在核查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企業帳列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本來已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但若剔除共用設備實際用於生產的折舊費用後,若研發費用占比不達標,則企業除需補繳高新技術企業減免10%的企業所得稅以外,還會面臨罰款和補繳滯納金的後果。
2、加速折舊
研發設備可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優惠政策,2016年國稅總局2015年97號公告中,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原則,是會計和稅法折舊計算中孰小的原則。
2017年國稅總局第40號公告中,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不需要去比較會計或稅法的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變化,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大地簡化。
但要注意,選擇適用加速折舊政策並同步計算加計扣除,會使當年度所得稅費用減少、淨利潤增加,對於準備在大陸IPO的台商而言,須注意是否存在人為調節利潤的嫌疑,實際上,加速折舊並同步計算加計扣除,僅是稅法上的處理罷了,會計帳上仍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提折舊費用,屬於正常的財稅差異,更不存在違反稅法或會計規定,也不會影響IPO審核,但仍須提醒台商,要注意企業應將購進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發票、記帳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並建立台帳制度,才能反映稅法與會計處理的落差。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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