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於6月7日生活新聞版刊登記者彭琬馨、林惠琴報導「衛生福利部將護病比1:9入法,民團批倒退走」一文,筆者擬藉此機會澄清一些護理人力資訊。 筆者認為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將護病比1:9入法,此1:9是指三班護病比的平均數,對護理環境是很好的改進。一直以來都沒有訂護病比,規範的護理人力很低也很不清楚。與現況作比較,並沒有倒退走!
台灣護理產業工會盧孳艷理事認為工作負荷是採全日護病比,恐怕護理人員負荷不了。事實上一直以來,不管大小醫院,白班都是1:9以上,甚至1:15,夜班工作量減少,都維持1:15(小夜班),1:20(大夜班)以上。平均三班護病比1:12到1:15或以上。醫學中心的評鑑標準護病比是1:9。現在入法的設置標準護病比1:9算是很高了,已經與醫學中心的標準一樣高了!
因為醫院剛設立所要達到的標準不需要太高,住院病人數及疾病嚴重程度也不會太高。一些業績不好的醫院也一樣,不需要高人力,等到穩定之後,病人數增加,疾病嚴重度提高,醫院自然會增加護理人力。而且接著就有醫院評鑑,評鑑通過後才能獲得健保給付。評鑑標準較高,且可常常修正。
我們護理評鑑委員訂的人力標準,絕不會造成護理人員的血汗。只怕醫院達不到標準而評鑑成績不及格,而被降低醫院等級,降低健保給付,或地區醫院通不過標準,就停止給付,關門大吉了!
評鑑標準每三年就可能修改。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前都十幾二十年才修正一次,不能訂太高,不然很多醫院都開不成或要關門。護理人員更減少很多工作機會,對我們專業更不好!
至於護病比的標準,新聞中盧孳艷理事所比喻之美國、澳洲、日本的護病比是1:5或1:7。但盧理事及我們很多護理專業領導者都忽略了一點:這些先進國家,或曾經被歐美殖民的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香港、澳門、菲律賓,都比我們高。都是實施全責護理下的護病比,都有護理佐理員(護佐)或照顧服務員(照服員)跟護理人員一起工作。美國護佐人數較多,歐洲、日本都很少護佐,護佐少的國家,他們的護理人員有時比台灣更血汗。至少台灣還有不少家屬、看護甚至病人帶來的外勞幫忙。
總括來說還是應該要比照美國的全責護理制度,採用混合式護理技術模式(nursing skill mixed model)。護理人力之護病比入法,也應訂下護佐培訓制度及護佐/病人比,一起入法,全面推動全責護理制度,解決血汗護理師及血汗家屬的問題,以提高醫護品質,減少院內感染,維持清靜衛生安全的病房環境。
護理照護工作不必靠沒有護理基本訓練的家屬及院外合約雖有訓練但醫院直接管不到的看護隨時進出病房;請一位看護經濟負擔重,家屬來當無薪勞工,太辛苦;常常全家輪流,一人住院全家輪流住院,有時連親戚、朋友、學生也輪流來住院照護。一人住院全家倒!護理人員面對這麼多病人自己帶來的"義務勞工",每個人都要教,形成額外的負擔。
台灣要推行的全責護理應比照美國制度,護病比維持目前護理評鑑標準,但護佐與病人比要比美國的標準高,大約是三班平均1:6-1:8。目前美國加州大約是1:13,但是美國的護病比大約平均是1:5,台灣目前是1:9-1:18,很難達到護理界要求的1:7。所以應該聘用足夠的護佐,實施全責護理,既可提升護理品質,減少家屬負擔,也可減少護理人員的血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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