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將導致台商境外投資架構及股東身份曝光,為台籍個人和台資企業帶來稅務風險。上周專欄中已從銀行角度分析去年的銀發235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行除了要對所有帳戶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外,還須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存量客戶的身份作出識別,另外,銀行還須從可靠途徑及可靠方式獲取相關資訊,去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並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資訊變更情況。
所謂的「受益所有人」應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判定:
1、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擁有表決權的自然人
2、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由於公司帳戶的受益所有人識別均需穿透至自然人,因此從企業和股東個人角度分析「受益所有人」時,關注的重點會和銀行角度有所不同,原本企業所在乎或想隱藏的資訊均會被揭露,預計將會對台商通過BVI等境外公司進行投資的股權架構造成衝擊。
台商應從以下重點審視「受益所有人」對自己的影響:
一、境外控股架構等資訊均會被銀行掌握
大部份台商都會利用一個或多個自然人設立多家境外公司,然後再用不同境外公司對大陸進行投資,或通過架設多層次境外控股公司對大陸投資,原本這些在大陸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要在大陸的銀行開戶,僅需提供境內端法人主體的證照即可,但未來還須提供穿透到自然人的相關證明資料,一方面境外股權架構將全部被銀行掌握,另一方面,那些表面上不存在關聯關係的公司,在穿透到自然人後,也都會被認定為關聯公司。
二、隱名股東資訊會被銀行掌握
根據235號文規定,對帳戶的受益所有人識別,不能僅限於持股比例,還須根據表決權、是否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也就是所謂「人頭」公司背後的真實控制人是誰?真實控制人就是銀行想識別出公司的真正受益所有人。
採用上述識別方式後,人頭公司的隱名股東或股權比例較低,但通過各種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都會被銀行認定為公司的實質受益人,並被要求提供這些真實股東自然人的相關資訊。
可以看出235號文的關鍵點是讓銀行掌握到底在大陸境內的企業,誰是最終實質受益人,雖然銀行獲取的相關資訊僅為反洗錢所需要,理論上稅務局無法直接獲取這些資訊,但如果結合之前已實施的CRS申報要求,及稅務局2018年的稅務稽查來看,不僅會查核公司帳戶,還會查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個人帳戶資訊,就會發現通過與境外公司、人頭公司交易隱藏利潤等傳統避稅方式,未來都會存在巨大稅務風險。
須注意的是,香港自3月1日起實施的「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及「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和台灣相關防止洗錢等法規,都要求金融機構須對帳戶進行身份識別,以確定實質受益人的真實資訊,只要再看大陸已實施很久的金稅三期,和後續台灣有關CFC(受控外國公司)、PEM(實際管理處所)等相關法規,勢必對台商目前控股架構等帶來衝擊與稅務風險。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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