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利潤轉增資自己或轉投資其他企業可緩繳原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去年12月專欄曾分析,台商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如果屬於鼓勵類,那將利潤轉增資自己,則原先轉增資要視同利潤分配的10%企業所得稅可以緩繳;如果是把利潤直接轉投資到大陸境內的另一家鼓勵類企業,那也是一樣可以緩繳原本要繳納的10%企業所得稅。
也許因為經濟前景不明,在減稅成為大陸官方財政政策的主流後,9月2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發布102號文《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直接把原先要求必須是鼓勵類才能緩繳10%企業所得稅的門檻撤掉,也就是境外投資者從大陸取得的股息紅利,只要用於大陸境內再投資,都暫不徵收10%的企業預提所得稅,等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時再行補繳。
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產業雖然範圍甚廣,但實務中台商真能被認定為鼓勵類的行業並不多,導致台商不能直接享受利潤轉增資或轉投資時的10%稅務優惠,雖然此次的102號文讓台商所有的投資項目都可以適用緩徵稅的優惠政策,但要注意,緩徵稅的優惠範圍並不包括對上市公司的投資,也不包括從關聯企業收購股權。
關於此次的利潤再投資遞延繳納稅政策,必須由大陸境內的利潤分配企業向稅務機關備案,境外母公司須填寫一份《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交由境內的利潤分配企業,也就是子公司本身,再由大陸境內的利潤分配企業將備案材料提交給當地稅務機關。要留心如果有發生錯誤享受優惠政策情形,則境外母公司要按利潤實際支付之日起,開始計算須繳納的滯納金。
如因境內子公司未勤勉盡職,導致境外母公司錯誤享受優惠政策,則境內子公司須承擔應扣未扣稅款的責任,責任金額不會少於境外母公司應繳納的滯納金。
此次的102號文追溯回2018年1月1日生效,也就是境外投資者今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利潤,都可以適用緩繳稅的優惠政策,如果有符合條件但利潤再投資已繳納10%企業所得稅,那在繳稅之日起三年內可申請退還所繳稅款。
最後要注意,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潤分配,如果是現金,必須直接匯入被投資企業帳戶,不可以在其他帳戶間流轉,如果是實物資產或有價證券等非現金資產,那資產產權也必須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名下,不得由第三方代持。另外根據102號文規定,境外投資者享受本次暫不徵收10%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後,如果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且符合特殊性稅務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可以繼續享受暫不徵收10%預提所得稅的政策待遇,無須補繳遞延的稅款。
102號文只是遞延了預提所得稅的交納,並不是無需交納,台商獲得的是所需交納的預提所得稅資金的時間價值。
(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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