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幣匯率波動及境內境外利率差距大幅縮小下,用大陸境內人民幣貸款歸還「境外」外幣外債,或是歸還「境內」外幣貸款,都可能是資金調度新選擇。在人民幣看升,且大陸境內人民幣貸款利率超過7%的時代,大部份台商都是採用從境外借入美元外債融資模式,但因近期人民幣貸款利率掉至5%以下,壓縮了大陸境內人民幣與境外美元間的利率差距,看貶人民幣的台商紛紛採用在大陸境內向銀行融資人民幣,用來償還境外美元負債的逆向融資模式。
一、大陸境內人民幣貸款歸還「境外」外幣外債
外管局在2002年發布38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購匯提前還貸管理措施的通知》,及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年第16號》,取消對購匯提前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外債及外債轉貸款的限制性規定,明確允許以人民幣貸款購匯償還外債的外幣借款。
另外根據外管局2013年19號文《外債管理辦法》的第十七條規定,債務人購匯償還外債,應遵循實需原則,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文件後,就可以為債務人辦理購、付匯手續,所以從在法規上分析,在大陸境內向銀行貸款人民幣,購匯後償還外幣外債,目前已不存在障礙。
以上海為例,上海外管局對境內人民幣貸款購匯償還外債,有幾項規定:
1、外債資金需在購匯還貸的6個月前已結匯使用完畢
2、境內企業需提交外債每筆結匯單據
3、境內企業出具的不用於套匯聲明書
上述資料經銀行審核後,企業就可以使用人民幣借款去購匯償還外債,但如果企業是通過跨國企業外幣資金池借入的外債,則可直接使用人民幣借款償還外債,無需購匯。
上述2013年的19號文已取消外債還貸資金,必須經過「還本付息帳戶」的規定,企業可以通過外債帳戶、還本付息帳戶,或現有外匯帳戶償還外債,企業還可以選擇在異地辦理購匯及外債的還本付息,異地銀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端,查看與該筆外債相關的控制信息表,並與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中的信息進行核對。
由於中資企業借入的外幣外債不能結匯,因此中資企業不能利用本文所說的境內人民幣貸款償還外幣外債作法,但需注意,除了通過跨國企業外幣資金池借入的外債,可以結匯償還境內人民幣貸款外,其他企業借入的外債均不允許結匯償還境內人民幣貸款。
二、境內人民幣貸款歸還「境內」外幣貸款
除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的外幣借款可結匯使用外,境內的外幣貸款是不能結匯供企業日常之用,根據2002年125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企業可以用自有外匯或人民幣,購匯償還境內的外幣貸款,但為避免企業通過購匯償還外幣貸款套取匯差,125號文又規定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另外還貸的資金進入專用帳戶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償還日前的5個工作日。
最後,與償還外債可在異地銀行辦理不同,根據125號文規定,境內人民幣貸款購匯歸還「境內」外幣貸款,只能在債權銀行或其註冊地銀行辦理,不能異地辦理。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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